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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大队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二)依据主管环境保护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负责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水费的征收工作。
(四)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年度收支决算的编制以及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
(五)负责对海洋的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并参与处理。
(六)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七)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八)负责环境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总结交流环境检查工作经验。
(九)承担主观或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国家环保总局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环发1999]141号}中,进一步拓展了环境监察机构的职责。
(十)核安全设施的监督检查。
(十一)自然生态保护监察。
(十二)农业生态环境监察。
环境监测站
环境质量检测、水环境质量监测、大气环境质量检测、生态环境质量检测、海洋环境质量检测、幅射与振动环境质量检测、噪声监测、地下水质监测。
专项环境监测、酸雨监测、臭氧层破坏监测、温室气体检测、生物多样性监测、固体废物监测、转基因活生物及其产品环境安全检测。
污染源检测:工业污染源监测、农业污染源监测、城市生活污染源监测、放射性污染源监测。
环境监测科研
环境监测服务: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环境监测技术咨询、环境监测技术仲裁受社会委托环境监测。
环境监测网运行管理
环境监测人员培训
环境监测技术交流
人秘股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管理、政务信息、档案管理、秘书事务等机关日常政务;负责资产管理、联系接待、保密保卫等行政事务;负责全局业务综合、督查督办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工作;负责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
自然保护股股长:蒋桂芝 职责:拟定和监督实施自然生态保护法规和规章;组织拟定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规划;监督管理县境内自然保护区,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管理股
拟定全县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统计工作,制定有关制度和规范;管理环境信息和环境监测网络;审检县城内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管理、推广和应用环境保护科技成果;拟定和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放许可证、排污收费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负责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稽查工作;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全县环保信访工作和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的协调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工作。
财会股 负责环保局经费收支及报帐工作;负责排污费及监测费的管理使用工作;负责日常票据的审核;负责帐目处理工作;负责填制上级及同及财政月末、季末,年末会计报表及年终决算、预算报表;负责国有资产帐目的管理。
法宣股
拟定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开展对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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