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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环保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环境保护地方法规体系建设;贯彻实施国家、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行政规章;组织拟定全市环境保护地方法规、行政规章、技术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参与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参与制定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全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拟定全市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省、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编制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统一监督管理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噪声、振动和电磁辐射、放射性等污染的防治工作;监督管理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和乡镇企业污染防治工作,监督指导环境污染治理技术的开发和应用;负责全市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管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监督落实“三同时”制度;负责各类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和检查验收;负责全市饮用水源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排污费的收、管、用及编报下达环保补助资金的使用计划和预决算工作;负责环保专项资金的收、管、用;负责全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核安全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管理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国内履约活动及统一对外联系等项工作;负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
     (三)组织、综合、协调生态市及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组织制定、实施生态市建设年度计划和工作目标。对生态县(市)建设及市直有关部门生态市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生态市建设示范项目,研究制定生态市建设的相关经济、技术政策。开展生态市建设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全市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生态农业建设;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负责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统筹规划、论证、审查和呈报工作并向市政府提出审批建议,监督检查各类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
     (四)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根据全省有关标准制定全市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按规定程序发布;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市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组织环保科技攻关、科研课题的选题、成果鉴定、评奖及环保新技术推广应用。
     (五)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县(市、区)、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六)指导全市环保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七)负责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环境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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